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支持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培育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任务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发挥大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到 2022 年,以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建设培育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首批拟建设培育 20 家左右),努力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在全国带动建设培育数以万计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急需紧缺产业领域重点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试点重点领域
重点围绕现代农业、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船舶、航空航天、钢铁冶金、能源交通、节能环保、建筑装配、高端软件、普惠金融、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扎实有序拓展试点重点领域范围。
三、试点工作机制
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基本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
同负责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将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推进。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试点建设培育基本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商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建设培育的企业重点行业领域,结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结合试点开展情况,可适时对基本条件作出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
(二)建立公开多元信息征集通道。坚持社会公开征集、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相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共同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通知,指导有试点意愿、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以及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推荐相应行业和地区试点企业,并根据职能职责, 协同做好相关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参与试点的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负责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的企业申报信息应由推荐单位负责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三)委托开展第三方咨询评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推荐专家组建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咨询专家组,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按要求对申报企业信息进行复核评议,提出试点建设培育企业数量、范围以及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等决策咨询建议。教育部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教育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四)按程序报批开展建设培育。试点建设培育企业建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报请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按规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立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认真据实填报有关情况。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企业,5 年内取消建设培育申报资格。建设培育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按规定整体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
附件:
1.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
2.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
附件 1
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
(2019 年版)
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还应符合以下 4 项基本条件。
1.中央企业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名录,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民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后)。企业应有引领相关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设全国性产教融合型行业的愿景、基础和能力,力争成为国家产教融合领军企业。
2.企业在岗职工总数 5 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 1000 人以上。以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在岗职工总数 2 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 500人以上。
3.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上一年度职工教育经费 1 亿元以上,近 3 年内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累计 1 万人次以上。
4.企业应建立一线技术人员或管理研发人员到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兼职制度,或者依托企业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申请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至少具备以下可选基本条件的 2 项。
1.直接作为举办者独立举办 1 家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年招收全日制学生共 1500 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共 4000 人以上。
2.建设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实习实训设施,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或 1+X 证书制度试点,近 3 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3000 人以上。
3.通过校企共建企业大学、职工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年对外开展培训覆盖 5 万人次以上。
4.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近 3 年内累计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支出达 1 亿元以上。
5.企业近 3 年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开展有实际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经费支出(不含捐赠设备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费用)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6.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3 家以上纳入省级政府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建设培育范围。
7.牵头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行业性产教融合集团(联盟),设立负责推进产教融合相应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力量。
企业应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开发,深度参与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课程教材开发,广泛接纳教师岗位实践。
企业举办民办学校,学校办学主干专业等与企业实际主要业务关系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业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可按照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原则上不纳入试点建设培育范围。
附件2
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
序号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资产总额(亿元) | 营业收入(亿元) | 资产负债率 |
农林渔牧业;批发和零售业; | ||||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业服 | ||||
第一类 |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1000 | >1000 | |
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 不超过所在行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业资产负债率 | |||
重点监管线; 未明确重点监管线的,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85% | ||||
第二类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综合。 | >1000 | >1000 | |
第三类 | 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00 | >800 | |
第四类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1500 | >300 |
注: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可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或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数据的平均数计算。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该两项指标,其中,第一类企业满足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指标其一即可。
2.资产负债率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由相关部门确定。
3.区域领先的优质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并参照以上标准从严择优推荐。
4.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